3月16日,交通部下發《關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間道路運輸企事業單位許可證件管理工作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
《公告》指出,在疫情防控期間,對于道路運輸企事業單位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許可證有效期屆滿,但因疫情防控原因無法按時辦理許可證件換發手續的,允許相關道路運輸企事業單位的許可證件有效期自動向后延續至疫情解除后45天。
其間,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不得對未按時履行許可證件換發手續的道路運輸企事業單位實施處罰。疫情解除后,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督促有關道路運輸企事業單位及時辦理許可證件換發手續。
為全面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統籌推進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的決策部署,推動各地有序恢復交通運輸秩序,做好疫情防控期間道路運輸企事業單位許可證件管理工作,有效支撐企業復工復產和經濟社會發展,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在疫情防控期間,對于道路運輸企事業單位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許可證有效期屆滿,但因疫情防控原因無法按時辦理許可證件換發手續的,允許相關道路運輸企事業單位的許可證件有效期自動向后延續至疫情解除后45天。其間,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不得對未按時履行許可證件換發手續的道路運輸企事業單位實施處罰。疫情解除后,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督促有關道路運輸企事業單位及時辦理許可證件換發手續。
各地在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應及時向部報告。
交通運輸部
2020年3月16日
分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交通運輸廳(局、委),中國交通通信信息中心,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交通運輸部紀檢監察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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