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甘肅省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務收費行為,促進甘肅省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務健康有序發展,經研究,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服務收費項目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交通運輸部《關于規范高速公路車輛救援服務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 2010 ] 2204號)精神,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務是指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務主體受當事人委托,將故障車輛、事故車輛拖移至指定地點的有償服務。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務收費屬經營服務性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
二、適用收費范圍
本次規定的收費標準適用于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機構和通過甘肅省人民政府”甘肅政務服務網"備案的高速公路社會清障救援機構,從事或參與我省境內高速公路清障救援的服務行為。
三、服務收費標準
(一)依據《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于貫徹<收費公路車輛通行費車型分類>行業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交辦公路[2019] 65號),現明確我省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務費收費標準,詳見附件。
(二)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機構實施清障救援服務應嚴格執行本通知規定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不得上浮,下浮不限;通過甘肅省人民政府“甘肅政務服務網"備案的高速公路社會清障救援機構可依規定的收費標準基礎上浮15%,下浮不限。
四、收費行為規范
(一)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務要嚴格按照規定收取救援費用,不得增加收費項目,擴大收費范圍,提高收費標準,增加被施救者負擔。清障救援機構應主動向當事人說明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文件依據,與其簽訂協議并提供結算清單及發票。
(二)清障救援服務單位與當事人協商確定故障或事故車輛拖移目的地,不得強行將車輛拖至指定地點進行維修。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法拖移違章停放車輛,屬于行政執法行為,不得向當事人收取費用,也不得指定社會救援機構實施并收取費用。
(三)受被施救車輛當事人委托,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務單位提供未規定的救援服務項目,收費標準由清障救援服務單位與當事人協商確定。
(四)清障救援涉及停車場地服務收費,按照當地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五、收費保障措施
高速公路救援管理單位要加強收費管理,嚴格執行明碼標價規定,通過門戶網站、高速公路收費站或服務區顯著位置向社會公示清障救援服務收費標準、救援電話、投訴舉報電話等服務信息,自覺接受有關部門的檢查和社會的監督。
本文件自2020年7月1日起執行。《甘肅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規范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務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甘發改收費[2016]111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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